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臺北市文山區力行國民小學九十八學年度校園事件處理計畫

臺北市文山區力行國民小學九十八學年度校園事件處理計畫 九十八年九月

壹、依據: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北市教二字第八九二六七七一六號函。
二、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北市教軍字第0九二三九七六七六00號函。
三、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北市教三字第0九二三九九九四三六00號函。
四、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北市教軍字第0九三三0四一三七00號函。
五、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四年七月四日北市教職字第0九四三五0一七九00號函。

貳、目的:爭取時效,掌握機先,藉由通報、協調等手段,發揮整體力量,有效防範與及時處理 校園事件,以期維護學生安全,減低損害程度,確保校園安寧。

參、方式:成立「校園事件處理小組」,學校如遇校園事件,處理流程應依「校園事件處理流程圖」(附件一),迅速處理,以確實發揮功能。

肆、組織職掌:校園事件處理小組依任務編組(附件二)方式組成之。小組成員或召集人、總幹事如係當事人時,應遵守迴避原則。

伍、處理步驟:
一、 依據教育部函頒之「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訂定處理辦法與流程,另參照教育部函頒之「大專院校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臺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演練成熟,未雨綢繆。
二、 校園事件(甲級、乙級如附件三)發生時,應依「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儘速向主管科及軍訓室電話報告,並依輕重緩急在十二小時內填報「校園事件即時通報表」,以最速件方式呈報本局。
三、 性侵害、性騷擾、性交易及家庭暴力事件:
(一)、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學校訓導處申請調查,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學務處(訓導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加害人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本市教育局申請調查之。
2、訓導處知悉時,應儘速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規定辦理,依法恪遵被害人保密及保護原則,並於廿四小時內向臺北市教育局「校安系統」通報(含本局督學室、各業務主管科);並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俾儘速展開醫療、輔導、調查、協助等工作,必要時得請求輔導室提供協助)。
3、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規定辦理。
(二)性交易事件: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辦理,其中對未滿十八歲有從事性交易或性交易之虞者,應以電話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俾儘速展開醫療、輔導、調查、協助等工作,必要時得請求輔導室提供協助),另以「校園事件即時通報表」密件通報本局督學室、各業務主管科;另恪遵被害人保密及保護原則妥善處理。
(三)家庭暴力事件:由學校輔導室儘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恪遵被害人保密及保護原則,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知會單」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俾儘速展開醫療、輔導、調查、協助等工作;必要時得請求輔導室提供協助),另以「校園事件即時通報表」密件通報本局督學室、業務主管科。
四、 校園暴力、霸凌事件:
(一)由訓導處即刻聯繫、邀集級任老師、學生家長、教師會、家長會、輔導室等相關單位、人員,召開會議釐清事件經過並公正處理。
(二)教務處檢視相關與會教師、行政人員課表,協助派代、課務代理等相關事宜。
(三)通報教育局校安中心,啟動支援機制協助事件處理。
(四)篩檢校園高危險群個案,實施認輔制度輔導高關懷學生,給予協助及關懷輔導。
(五)強化校園安全巡邏、檢視校園設備安全,並視需要裝設監視器等設施。
(六)落實學生生活常規規範指導及民主法治教育宣導。
(七)加強相關班級團體輔導,並提供受害者心理輔導與關懷。
(八)必要時加強與警政、社政、司法單位之聯繫與通報機制。
五、 視事件需要立即召開會議,並邀集學校及相關人員迅速會商共謀妥適善後處理辦法,且開會後各組應即分別進行處理,不得延誤,以爭取時效,尤應注意現場的時間性、合法性、合理性,以使學校及師生之傷害減至最低。
六、 校園事件發生時,如有必要,得尋求教育局「校園事件諮詢小組」協助處理。
七、 事件處理後應將全案加以彙整、分析、存檔備查,並做工作檢討,以加強預防工作,減少類似事件之發生。

陸、申訴程序:
一、 師生及職工認為學校對校園事件之處理,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經行政程序處
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二、學校應考量個案性質,明定正式及非正式申訴處理程序,並指定受理窗口,且對外公告之。
三、師生及職工對於學校處理如有不服,得依下列法令規定及機構提出申訴、再申訴及訴願:
(一)校長:直接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
(二)教師:得依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向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如有不服,得向教育部中央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三)學生:得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及「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訴。如有不服,得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
(四)職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申訴、再申訴或複審、再複審。
(五)工友:得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訴,如有不服,得向上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柒、處理校園事件所需費用,由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捌、本校所屬幼稚園於處理相關事件時,準用本要點。

玖、本辦法依實際狀況調整,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拾、本辦法經處室主任會議討論後,由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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